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飞
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并
经认真研究,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计划(第一期)
(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
形;
成就。本次参与解除限售的 109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所涉及
的公司业绩指标、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09 名激励对象
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计划(第二期)
(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成就。本次参与解除限售的 124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所涉及
公司业绩指标、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24 名激励对象
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独立董事:王建新) (独立董事:钟洪明) (独立董事:唐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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